协会:0826-2222982

建管:0826-2227553

安全:0826-2663558

消防:0826-2628505

质监:0826-2227437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企业自律公约

2021-06-09 3120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企业自律公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筑业法律、法规,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竞争机制,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建筑业实际,经参约单位协商制定本自律公约。

一、建筑业企业行为公约

第一条  建筑业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自律,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串标、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中标,不转借企业和人员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本企业人员管理,不向发包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不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不以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和低于项目成本价竞标承揽工程。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洽谈承揽工程业务中,自觉维护企业利益,自觉抵制和拒签在招标文件中有不平等条约和合同中有明显不平等条款的合同文件,不搞“阴阳合同”,不得向业主签订超出规定以外的带资、垫资工程协议,不得私自降低企业管理费或合同外让利等违法违约行为,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重视人员培养,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并加强人员管理,对已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和初、中、高级职称的执业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出区外,确需调动的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协会报告。企业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三证合一,捆绑使用,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确定单位后,企业应支持其在区内流动,确保注册执业人员只在一家企业执业,凡流动出企业的人员,企业应退还其证书原件,并删除其在本企业从业人员名单。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及企业标准,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用于工程建设,严把工程质量关、安全关,严格按规定配备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准空挂上岗。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诚信经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随意抬价,不高价冒算,损害业主利益。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施工,条件不具备的不擅自开工,不得承建不具备合法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无施工许可证、设计图纸未经审查备案),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纸施工。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和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建;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及监督。

第七条  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拖欠职工(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将职工(民工)工资发放到职工(民工)手中,并将工资发放情况张贴公示,自觉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进行民工工资担保。

第八条 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随意降低企业管理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

第九条  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足额用于安全文明施工中,不得用作其他支出。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用于工程项目管理的费用不得低于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每月必须对本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专人负责整改,落实专人追踪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形成文字记录;督促项目部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每周必须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科室、人员责任;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遇突发事件,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积极向广安区建筑业协会缴纳企业诚信履约保证金,其标准为:房屋建筑工程6元/m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总造价的1%,且最低不少于2000元。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要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设置项目部、配足现场监理人员,督促现场监理人员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职,监督施工企业加大安全文明施工投入,完善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现场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规操作要及时制止,对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收取项目监理费,确需优惠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且房屋建筑不得低于5元/m2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在广安区从事监理活动,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凡在广安区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每年向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缴纳5万元诚信保证金,每年年底进行结算,扣除协会会费后剩余部份退还企业。

二、公约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自愿推举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负责对自律公约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举报,并对意见、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反馈。

第十八条  外地企业进入广安区内从事建筑业活动,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按以下处理:

(一)经查实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有串标或有严重不当手段中标的,协会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属企业不良行为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属注册执业人员责任的,给予停止一年参加投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注册资质。

(二)经查实,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业务中违背公约,擅自降低企业管理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的,协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各项评比资格,报告相关部门停止一年区内参加投标资格,并将其降低部分由企业上缴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作为协会会费。

(三)经查实施工企业违反本公约行为规范的,由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处理意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实行质量安全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对建筑业企业未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强制性标准等问题进行相应处罚,协会每月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或企业间交叉检查,对存在一般性质量安全隐患情节较轻的工程项目承包企业、监理企业,按照《广安区建筑业企业不良诚信违约扣划诚信保证金标准》进行扣划,每次2000元及以下的,由检查人员和企业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竣工时扣划作为协会会费;每次在2000元以上的由广安区建筑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处理,企业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建筑业协会申请商议,最终确认的扣划额作为协会会费。

第二十一条  扣划施工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缴纳的企业诚信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的会费。

第二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收取的会费由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全区建筑业企业质量安全培训,企业间相互交流学习,协会成员外出学习和协会成员单位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等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确保资金用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得用作他途。协会每年年会时,向成员单位进行财务报告,公开接受监督。

四、创优创先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广安区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企业创“区优质工程”、“区标化工地”、“示范工程”及上级评定的“优质工程”、“标化工地”等,协会每年用会费总额的20%作为奖励。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自律公约于2013年1月1日经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理事会通过,并报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自律公约由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自律公约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附: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违约扣划诚信保证金标准

 

 

签约单位(协会盖章):       签约单位(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企业不良诚信施工违约扣划

                                   诚信保证金标准

 

项 目 名 称

扣划标准

一、文明施工

 

1、未砌筑施工围墙或围墙不规范

500元/处·次

2、无“十牌二图”或“十牌二图”不齐

100元/项·次

3、单体立面未封闭或未采用合格的密目网

临街面 2000元/面·次

其他面 1500元/面·次

4、未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未上墙

100元/项·次

5、现场材料堆码混乱

100元/处·次

6、现场道路未硬化

1000元/次

7、现场排水不畅

500元/处·次

8、大门处未设置冲洗设施及沉砂池

100元/项·次

9、建筑垃圾未围栏堆放或未覆盖

100元/项·次

10、现场未设置大门

100元/次

11、大门旁无值班室或无专人值班

200元/次·项

12、施工现场未设置办公室

300元/次

13、施工现场未设置水冲式厕所

300元/次

14、施工现场未设置饮水点

300元/次

15、现场管理班子成员未到岗

200元/人·次

16、监理人员未在岗

200元/人·次

17、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的

3000元/次

18、农民工工资发放未公示或未设置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

500元/次

19、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不齐

100元/处·次

20、现场管理人员未佩带胸牌

100元/人·次

21、电力线路架设不规范

100元/处·次

22、不服从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管理

500元/次

23、监理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置项目部

2000元/次

24、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不到位

500元/次

25、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抗拒监理指令未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0元/次

二、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

20元/人·次

2、悬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

500元/人·次

3、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100元/人·次

4、无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安全教育记录、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交底记录、机械设备检测、维护、运行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

100元/项·次

5、临边、临口未防护或防护不到位的

100元/处·次

6、未搭设首层硬防护或首层硬防护不规范

1000元/面·次

7、未搭设操作层平网或平网搭设不规范

1000元/面·次

8、电梯井未搭设水平防护的

500元/处·次

9、龙门吊、塔吊、施工电梯等安、拆未按程序告知的

5000-10000元/次

10、龙门吊、塔吊、施工电梯等未经检测合格及无使用登记证投入使用的

1000元/次

11、搅拌机进料口、御料平台不符合要求

100元/处·次

12、未搭设搅拌机、卷扬机操作防护棚或防护棚搭设不规范

500元/处·次

13、施工通道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棚不规范

500元/处·次

14、施工用电未采用“三相五线制”

500元/处·次

15、施工机具未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保护装置

100元/处·次

16、未采用标准配电箱

100元/处·次

17、施工机具未保护接地的

50元/处·次

18、木加工区等易燃区域未配备消防灭火设施

300元/处·次

19、高边坡、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无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

5000-10000元/项·次

20、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500元/人·次

21、架子工、塔吊、龙门吊、施工电梯操作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500元/人·次

22、施工企业、项目部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500元/次

23、使用落后龙门吊、“葫芦吊”、“鸭儿吊”等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机械设备

500元/个·次

三、其他规定

 

1、不按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施工的

10000元/次

2、拆除项目不按规定申报的

5000-10000元/处

3、不具备合法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的

10000-50000元/处

4、在建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1次造成死亡1人的

20000元

5、在建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1次造成死亡2人的

100000元

6、每个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评价为80分及以上的,按照自律公约第二十条扣划后,剩余的诚信保证金全额退还企业;安全评价为70-80分的,按照自律公约第二十条扣划后,余额的80%退还企业;安全评价为60-70分的,按照自律公约第二十条扣划后,余额的60%退还企业;安全评价为60分以下的,余额不予退还。

 

7、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报区住建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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