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0826-2222982

建管:0826-2227553

安全:0826-2663558

消防:0826-2628505

质监:0826-2227437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2025-10-31 9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2024.12.27届会员大会改)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ˊan  city  Guangˊan District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写GADCIA)。

第二条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是广安区内以及在广安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施工和监理及勘察设计、建筑检测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思想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双向服务,推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我区建筑业向建筑强区跨越。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广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组织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探讨,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及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建筑行业管理。

(二)对区内建筑业进行行业指导,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三)接受委托承办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建筑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岗前教育等具体工作。

(四)组织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奖评选,向上级行业协会推荐优质工程项目。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优秀企业经理和先进企业,并向市局推荐。

(六)维护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七)积极推广应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推进科技进步。

(八)组织建筑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九)开展信息网络服务,建设行业信息平台,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十)建立与全省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区内外民间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一)协调建筑企业与建筑企业之间、建筑企业与业主之间、建筑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减少行政冲突。

(十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吸收会员涵盖整个建筑行业,不受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局限。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临时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热爱建筑行业,从事与建筑业相关业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在广安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施工和监理及勘察设计、建筑检测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名誉会员:凡热心建筑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四)临时会员:广安区外企事业单位在广安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临时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报秘书长审查,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秘书长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并报广安市广安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不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会员大会选举补充。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并经广安区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并经广安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和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机构设立、人员任免情况;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受会长委托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四)特殊情况下代行会长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讨论通过,交会长任免;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本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不得作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列席本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时,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3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通报至全体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成员间自律公约约定的会费;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自愿原则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颂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安区民政局和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同意,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广安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作出表决,并报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广安区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广安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十四  本章程已经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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