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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2021-06-09 2643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广安区府办发[2017]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资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坚持“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全面落实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要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办法,即总承包企业受劳务企业委托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各类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凡在广安区境内实施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农业、教育、林业等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设专用账户的银行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仅限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施工总承包企业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后,应将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送区人社部门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按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的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账户。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农民工工资专户注销。
  (二)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
  1.从2018年起,广安区境内工程建设施工领域民工工资一律实行由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建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监管,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接银行代发。
  2.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和相关信息报施工总承包企业。
  3.分包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实名工资表交总承包企业项目部门核实,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编制的实名工资表之日起5日内将工资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4.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企业所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进行监管,发现虚报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制度。
  1.在广安区境内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农业、教育、林业等工程建设领域一律实行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专户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金融机构负责开设和管理,并由建设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并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2.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含2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3.出现以下情况且经调查属实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程序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行为且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劳务承包人规避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应施工场所或主要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期满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企业填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银行将保证金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实行“项目谁主管、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工资保证金。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查处不缴纳工资保证金行为,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的建设项目,由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处理农民工讨薪事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对未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批准其开工建设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工程项目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前置许可。
  广安区境内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农业、林业、教育等工程项目要把无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列入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前置许可条件之一,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前,应当查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农民工资无拖欠证明》、《建设领域农工民工资交存证明》和指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凭证,未按本办通知出具证明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许可证或不得允许开工。工程验收备案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建设领域农工民工资足额支付证明》,没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
  区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建立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职责。从2018年起,区政府将农民工资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一)区人社局负责综合协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责具体抓好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负责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争议案件;负责受理欠薪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欠薪案件;按规定做好“两个移交”工作:移交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的源头性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二)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农业局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监管范围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促所管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银行代发制度,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
  (三)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对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对区人社局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区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区司法局负责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七)各乡镇(街道)承担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处置及稳控工作。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区人社局要联合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季度排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各相关单位要按部门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按规定移交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源头性案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本区执法协作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依法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政府分管人社工作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林业局、区司法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广安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人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专门工作力量,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切实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区人社局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推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建设,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工作台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区人社局、区督查办要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对落实工作滞后的,要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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