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0826-2222982

建管:0826-2227553

安全:0826-2663558

消防:0826-2628505

质监:0826-2227437

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2022-09-07 3521

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提出建筑项目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集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01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实施方案》(川人社办发〔2015〕50号)的通知,明确2017年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四川省人社厅、住房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转发人力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2015〕49号);《关于广安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安社险〔2015〕18号)。

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提供资料(由总承包方参保缴费):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总承包合同》

3、《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表》《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花名册》

4、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保险范围

在整个施工工期内的所有人员。参保人员的管理实行动态实名制,一旦有人员增减变动,将项目参保申报花名册电子档发送至邮箱478514917@qq.com。纸质档请至少每两周一次提交到社保局大厅5-8号窗口以录入系统。

(三)资金筹集

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缴纳费用,计算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20%*基准费率1%

缴费后3-5个工作日再到社保局大厅5-8号窗口打印参保证明。

 

 

附件下载:
版权所有:广安市广安区建筑业协会信息网 广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    蜀ICP备1704058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