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0826-2222982
建管:0826-2227553
安全:0826-2663558
消防:0826-2628505
质监:0826-2227437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
解 读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定义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广安市市区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对应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分别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定义
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三、人工费用拨付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人工费用的数额或占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应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书面施工合同中约定,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二)各专业工程拨付的人工费用比例,房屋建筑、市政类项目人工费用比例不低于28%;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矿山、设备安装类等其他项目人工费用比例不低于20%。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条件下,具体比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专用账户的开设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依法规范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名称应为“总承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专用账户信息模糊不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将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送区人社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工程造价低于400万元且工期少于5个月的造价低、工期短、用工少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开展的短期性、临时性工程、以及乡、村(社区)采取“一事一议”的自建项目可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涉及工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项目,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离拨付的具体方式、农民工管理及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具体内容,人工费用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及时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新开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广安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共享授权书》。已开工项目,区人社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开户银行出具授权书。开户银行将工资专用账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代发明细等内容共享至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平台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预警。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五、专用账户的撤销
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维权信息告示牌及项目部办公室等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广安市广安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承诺书》。经公示无异议,且无投诉、无未办结案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广安区人社局提交《广安市广安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开户银行依据广安区人社局审核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暂行办法自2021年7月9日施行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撤销
所需资料目录
一、农民工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广安市广安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对应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办理专户向银行提交资料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共享授权书。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办理后提交资料
1、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劳资员任职文件。(原件)
2、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建设方公章)
3、人民币结算开户申请书。(银行盖章)
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6、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7、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二、撤销专户资料
经公示30日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无因工资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提交下列资料申请销户。
1、工程项目完工公示申请书及公示告示文本(公示期不少于30天)。
2、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承诺书。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广安市广安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信息共享授权书
XXX银行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专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有关要求,现将本单位所开立的如下账户:
账 户 名 称:
账 号:
开户行名称:
(¨授权/¨授权撤销)于:贵行及其上级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社等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传递以上账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代发明细¨其他数据: );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指定平台查询及监督以上账户的相关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本单位书面撤销授权,本授权一直有效。
我方在此承诺:
一、本申请书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我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我方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本单位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对公账户的合法持有人,因我方无权授权相关账户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贵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本申请书所述相关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因我方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及时等非可归因于贵行的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方承担。
授权账户预留银行印鉴: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授权账户开户银行意见:
开户行(盖章):
银行主管(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XXX银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客户授权对本单位指定的账户进行查询或其他业务时填写。
2.授权平台名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应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平台。
3.在交易流水、代发明细查询或其他业务前“¨”内打“√”,如选其他业务须在后面横向处填写具体内容。
4.本表为一式两联,授权单位及开户行各执一份留存。
广安市广安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无拖欠承诺书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我公司承建项目的 工程项目已完工,所有农民工工资已全部发放完毕,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我公司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我公司将积极核实处置,并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承诺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广安市广安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销户申请表
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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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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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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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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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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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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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万元 |
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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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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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造价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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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退回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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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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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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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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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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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填写 |
该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 完工,所涉农民工工资已全部足额发放完毕。根据相关规定已复核销户条件,特申请办理专用账户销户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如有反映拖欠工资情形,由我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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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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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意见 |
经核,该专用账户已发放农民工工资数额为 万元,剩余资金 万元。 经办人: 开户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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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股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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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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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 意见 |
监察大队经办人: 监察大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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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专用账户销户需提供项目完工后无拖欠工资公示情况及图片资
料、无拖欠工资承诺书。
广安市广安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要求,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 ,账号: )资金监管人。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以上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开通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业务,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二章 职责和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委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乙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每月农民工工资表审核后, 日内完成工资发放。
(三)每月 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按甲方需求配合提供对账单据等。
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专用账户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开户之日至销户之日为止。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五条 专用账户资金存入。甲方于 年 月 日将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拨付至乙方专用账户。开工建设后,甲方按月核定乙方提供的人工费数额,于每月 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至乙方专用账户。甲方未按照约定日期拨付人工费用逾期10天及以上,丙方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每月 日前,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表报送丙方,农民工工资由丙方从专用账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和工资表真实性、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丙方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卡账户的,丙方应当减免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第四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监管资金后,本协议终止。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第九条 甲方未按规定向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给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给甲方和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资金,给甲、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有关机构查封、冻结、划转等非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负责本协议在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备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广安市广安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承包企业)
乙方:(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企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将乙方的农民工工资纳入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2.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 日前,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考勤表报送甲方审核,其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3.甲方保障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支付,支付的工资作为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二、用工管理、工资核算及公示
1.乙方要对聘用的农民工信息(包括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本人工资银行卡复印件、资格证书等)进行采集登记,上报甲方,同时上传至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甲方应为乙方登记提供便利,实施信息化考勤管理,并进行有效监督。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本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3.甲方乙方各委派至少1名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信息采集、用工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编制、审核、上报、支付等工作。
4.实行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度,甲方必须在项目维权信息告示牌等位置张贴农民工考勤、工资发放公示表。如农民工对考勤、工资有异议,由乙方负责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甲方。
三、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建设单位按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但甲方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无条件支付所欠付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时申请工人费用或上报农民工工资表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考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农民工工资、高估冒算工人工资的,一经查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可依法向乙方索赔,或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双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安市广安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参考文本)
兹有 单位,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为 ,于 年 月 日在我行开立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特此证明。
开户银行(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