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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民工工资发放源头性问题的通知

2021-06-09 2924

广区住建〔2016〕15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近年来,我区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频发,导致民工集结上访,影响相关部门正常的上班秩序,甚至出现民工集结阻塞交通道路等恶性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保护民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实履行民工工资发放的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不得以垫资、带资为条件发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签定垫资、带资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比例不得低于施工企业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5%,施工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后,要优先支付劳务企业的劳务费和优先发放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

三、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预验收通过,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实际造价的90%后,方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使用时,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除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修)金外的全部工程款。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款(劳务费)支付确认书,我局将审查工程款支付情况,否则,将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四、同一工程项目只能签定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单位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后,要及时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另行签定背离经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协议(即不得签定阴阳合同)。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施工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职责,施工企业要履行对劳务企业发放民工工资的监督义务,劳务企业每月5日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民工工资发放表册备案,施工企业每月10日前向建设单位报送民工工资发放表册备案。若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民工工资拖欠事件,一律由建设(施工)单位先行垫付民工工资。我局将对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切新建、在建工程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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