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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检测工作的通知

2021-06-09 2160

广安市广安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加强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区建质监[2015]3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

       近期,市区建设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检查中发现:一些工地应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无“有见证取样”条章等见证信息不全、检测机构进入现场检测无检测方案等不符相关规定的情况。为了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及《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构配件应实行有样见证取样,否则工程不得进行验收”的规定。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砼、砂浆强度疑似值的管理,建议将商砼强度超过设计三个等级、现场拌制砼超过设计两个等级、砂浆强度超过设计两个等级列入疑似值,有条件单位也可设定内部疑似值但应报质监站备案。

三、检测机构对“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字样的条章,并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四、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在检测中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应24小时内告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及工程项目的相关方人员;检测机构在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测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经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审批,检测试验点的选择由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共同确定,经项目经理、总监签字后报质量监督站备案,并应在质监站监督下进行检测。

五、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检测机构应告之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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