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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处理规定

2021-06-09 3480

广安市广安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处理规定

广区建质监[2015]4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检测机构:

       近期,在我区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出现了漏报、晚报、甚至隐瞒不报,以及对不合格报告在处理程序、方法有不规范的情况。为保证检测不合格报告处理的及时性、规范性,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建设工程中出现检测不合格和出现疑似值的报告的处理作以下规定:

一、各质量检测机构对不合格检验结果必须客观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各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了不合格情况时,必须于24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送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

二、对检测报告中不合格的项目需要进行复检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必须按见证取样及复检项目的取样规定及时进行取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对不合格和出现疑似值的混凝土、砂浆试块报告,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相关人员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并报质监站备案。

三、复检仍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已用于工程的,必须返工;已进场的材料必须退场,并做好进退场记录,存入工程档案。

四、结构实体检测报告不合格需进一步进行鉴定检测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五、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出现其他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造成质量事故的,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各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我站将责令整改,作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1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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