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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视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9 2084

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

(视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区住建〔2014〕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现将《广安市广安区质量安全数字化(视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9月2日

 

 

广安市广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

(视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段,推行建设工程数字化(视频)管理,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号),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管理内容和运行方式

(一)广安区建筑业协会负责广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视频)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并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住建局、区质量监督站、区城乡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平台使用管理工作,收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对承担工程建设的企业和人员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实施监督。

(三)广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平台能与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平台和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平台联网互通。

(四)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名称及证书编号和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书编号、专职安全员姓名及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书编号、专职质检员姓名和证书编号、监理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编号等。

(五)区住建局、区质量监督站、区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利用管理平台监控全区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和乡镇规划区内的规划执行等情况。

(六)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通过管理平台监控本企业自有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管理平台监控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和规划执行情况。

(七)区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上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结果、日常监督记录、巡查和督查监督记录等。

(八)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统计

四、数字化(视频)管理平台安装要求

(一)摄像头安装部位

视频管理摄像头安装位置:工地大门口、人员进出场口、工地最高点(塔吊、物料提升机顶端)、材料储备(加工)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面等关键位置。新安装、迁移和拆除摄像头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汇同区住建局安全监督部门、区质量监督站共同确认。

(二)摄像头安装数量

摄像头安装数量应满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T/T292-2012)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

⑴建筑面积0.1至0.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2个;

⑵建筑面积0.5至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

⑶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6个,建筑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摄像头数量至少增加1个;

⑷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工地需要安装旋转摄像头1个。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⑴工程造价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1-2个;

⑵工程造价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不少于3个;

⑶工程造价1亿元至3亿元的不少于4个;

⑷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个。

(三)安装流程

施工单位按程序向区建筑业协会提出安装申请,并向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缴纳设备押金和使用费后,由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按要求实施项目现场摄像头安装。

五、实施时间

1.本办法于2014年9月10日起实施。

2.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凡工程量完成70%以下的项目必须于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摄像头安装。

3.区住建局将所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开工项目的摄像头布点和安装纳入《施工许可证》办理前的现场勘验内容。

六、经费保障

凡按本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管理的工程,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测评结果和确认的使用视频管理情况,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号)要求,在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的基础上,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增加附加费率2%,但测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率不得超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费率。

七、本办法由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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